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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2017年7月5日因犯涉嫌抢劫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拉被害人程某某、张某某坐长途客车为由,将二人骗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小区**号楼前的一处小房内,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同伙采用持刀威胁以及“不按摩就不让走、不按摩就挨揍”等言语威胁的方法强迫被害人程某某脱掉衣服进行按摩,并把守门口不让程某某离开,其同伙趁机将被害人程某某裤兜及行李内的14700元现金拿走。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监控截图,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情况说明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1月15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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