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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性别:**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6**********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清镇市**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贵州省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清镇市周五井附近尾随被害人张某某步行至云岭大街路口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臂勒住张某某的脖子,用左手强行抢取张某某斜跨在肩上的包包。张某某挣扎、呼救,被勒摔倒在地。因张某某继续反抗并大声呼救,杨某某因害怕遂逃离现场。2020年1月19日,清镇市公安局抓获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抢劫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告知及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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