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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劫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4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安区**街**村**街**号,住原籍。2012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劳教一年,后因情节轻微,被治安处理。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抢劫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西大街城隍庙一玩具店购买黑色塑料手枪一支。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塑料手枪,在西安市朱雀门外路西拦乘被害人邵某某驾驶的车号为陕A****2出租车,并以去长安区东大街办为由准备抢劫。当车沿西太路行至西安市户县**村口时,示意司机停车。被告人杨某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塑料手枪并采取威胁等手段抢走邵某某现金140余元后潜逃。

2015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另一年轻男子(姓名、住址不详)携带事先购买的塑料手枪及水果刀来到西安市南门盘道附近伺机作案,后在南门西边护城河桥处,以去长安区郭杜比亚迪厂为由,拦乘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陕A****7号出租车,被告人杨某某提出去比亚迪二厂,当车沿西太路行至东大街办**村十字时,杨某某示意司机停车,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同伙手持塑料手枪、水果刀,采取威胁等手段抢走黄某某现金人民币490元后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6、提取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

7、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现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作案工具刀具一把、塑料手机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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