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30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东明县**街道**路**巷**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市中区经一路**理疗馆店内,对被害人吴某某(女,41岁)实施了掐脖子、拽头发等暴力行为,当场劫取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66.5元)。后被告人杨某某逃跑至本市市中区万紫巷西街时被追赶至此的群众控制,公安人员接报警后至现场将杨某某传唤到案并于次日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劫取的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门诊病历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赃物追回并发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霞
检察官助理:尹亚萍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文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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