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28号
被告人杨某某(外号歪脑,化名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4196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里乡**村**,现住深圳市**区**村**村某一出租屋。2020年4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3年8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和黄某甲、肖某某、何某某、段某某(后四人已被判刑)在东莞市莞城区可湖市场附近聚集,并商量到东莞市**区**路**号下关贸易部进行盗窃。同年8月23日晚,杨某某和黄某甲、肖某某、段某某、何某某五人带着事前准备好的一支钢钎及四把螺丝刀到旧东莞市第三中学校园旁,其中黄某甲、肖某某、段某某、何某某翻墙来到**路**号下关贸易部后墙,用钢钎、螺丝刀在该贸易部后墙挖凿洞,由杨某某负责在下关贸易部门口外面把风。后黄某甲、肖某某、段某某、何某某四人在下关贸易部后墙挖凿出一个洞,四人从墙洞爬入该贸易部内潜伏。当天21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女,殁年58岁)到该贸易部值班。8月24日零时许, 黄某甲等四人认为黄某乙已熟睡,即从饮料堆爬出,段某某用肖某乙的上衣捂住黄某乙的头部,黄某乙反抗,肖某乙、黄某甲、何某某即上前合力按住黄某乙的手脚,并在店内找来一根麻绳捆绑黄某乙的双手,直至黄某乙不能动弹。接着黄某甲等四人用铁钎、螺丝刀撬开下关贸易部内的两个保险柜和三个柜台,抢走现金共计21万元人民币。得手后,黄某甲等人逃回肖某乙的家乡进行分赃,杨某某分得人民币8000元。8月24日8时许,黄某乙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被他人扼颈致窒息死亡。破案后,除抓获肖某乙时缴回赃款四万元归还被害人家属外,其余赃款均无法缴回。民警于1993年9月16日对杨某某办理网上追逃。
2020年4月3日11时许,办案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紫光名苑门口对出工地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缴赃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及同案人黄某甲、肖某某、何某某、段某某的供认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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