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6〕3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1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庄。因涉嫌抢夺,于2016年8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县**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取款机旁假装取款,寻找作案目标,后看到王某某和其怀孕的女儿在该行自助取款机内取钱,而后便跟随从该行取款出来的王某某身后,在王某某走到该行门口时,杨某某便尾随王某某身后趁其不备,将其夹在腋下的紫红色挎包抢走,而后逃跑,包内有现金38000元。后杨某某用部分赃款购买银色电动三轮车和山地自行车各一辆、案发后现金7600元被追回。目前,上述电动三轮车和山地自行车及现金7600元均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其余赃款被杨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且系抢夺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窦翠英

王 莉

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虞城县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