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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抢夺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3********,哈尼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住**乡**村委**村,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6年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号**楼遇见被害人王某某及其男友,被告人杨某某以被害人王某某男友对自己说话嚣张,为了报复男子。在被害人王某某从出租房出来后,趁其不备,将被害人王某某手中的一部手机抢走并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的市场价值为2280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东风西路中铁十八局职工宿舍楼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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