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杨某某松,曾用名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现暂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街**。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案,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9时许,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一巷道内六盘水市钟山区场坝钟山人家干货市场一巷道内,被告人杨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从郑某某身后抢走其佩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并逃离现场。经钟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中心认定:5.28克黄金耳环总价值人民币2508元人民币。涉案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材料、天网监控、讯问过程同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抢夺老年人财物,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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