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回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2********,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地:原州区三营镇新三营村**组,住宁夏固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馨园东**号楼**单元**室。2008年8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网上追逃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抓获。2019年12月15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押解回固原并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夺罪批准,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租乘一白色轿车到原州区三营镇赵寺村开发区环城路口马某某门市部内,以购买香烟用手机微信扫码支付货款为由,趁店主马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该门市部内两条芙蓉王香烟、一条黑兰州香烟、两盒硬中华香烟、一盒芙蓉王香烟抢走,出门乘车逃离现场。该门市部被抢香烟价值797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又乘该车到原州区黄铎堡镇街道张某某百汇丰商行内,采用同样手段,抢夺该商行三条芙蓉王香烟和两盒硬中华香烟,价值842元。以上累计被抢夺价值1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固原市烟草公司卷烟零销价格证明、吸毒人员信息详情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手机微信扫码付款的手段,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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