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6********,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红河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蒙自市**街**寄售行,以购买手机的名义让被害人张某某从柜台内取出一部华为8Xmax手机(串号867221045800301、867221045800319)和一部华为NOVE3手机(串号867328041758332、867328041961092)给他看。后杨某某趁张某某不注意将两部手机抢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的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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