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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拐卖妇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拐卖妇女罪,经我院2016年9月29日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3日广西田林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在田林县平塘乡九房屯杨银宝家中将越南国妇女宋某某解救出来。经查,该妇女及一女婴系被告人杨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后,又伙同他人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杨银宝为妻,女婴至今下落不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拐卖妇女、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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