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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庄,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汝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4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赔偿给付原告杜某某、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16418.6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有偿还能力,拒不还款,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杨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的判决,但是杨某某逃避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视听资料。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朋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汝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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