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8日被泌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已故)、杨某乙、纪某某共同向**村委街**李某某借款130000元,一年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2015年11月份,李某某将杨某甲、杨某乙、纪某某三人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5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泌民初字第02206号判决,判处杨某甲、杨某乙、纪某某三人偿还李某某借款130000元。判决生效以后,杨某甲、杨某乙、纪某某三人拒不执行判决且拒不申报财产,2018年4月6日杨某甲因拒不申报财产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现被告人杨某甲等人仍未执行法院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 证人证言;3.书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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