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里**号***室,暂住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水果批发市场**栋**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和阮某某与林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杨某某、阮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林某某货款人民币13303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于2018年1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两个账户超过1000元的支出合计332258元,被告人杨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仅于2019年6月5日履行还款义务4000元。至2020年4月2日,阮某某先后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合计130600元,并与林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尚有3000元及利息14952.13元无法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履行了尚未执行的还款义务,取得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执行案件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执行结案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芬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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