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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座**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小区**柴火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5月14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3日以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杨某某与薛某某、夏某某、袁某某、陈某某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多次主持调解裁定,并开始执行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有:(2014)晋民初字第****号、(2014)晋民初字第****号、(2014)晋民初字第****号、(2014)晋民初字第****号)。因被告人杨某某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4)晋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被告人杨某某仍然拒不履行义务,后该院决定对杨某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杨某某缴纳罚款后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其拒不履行的行为,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321118200********,从2015年至2017年间共转出259笔,涉及金额达1742392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明显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前科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四份、生效证明、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银行流水记录、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夏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虽不具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征

检察官助理:林昕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收条4份、谅解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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