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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杨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3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4日、6月29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 年6 月20 日作出 (2017) 苏0681 民初329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陈某某借款35000 元及利息。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代理律师知悉判决结果后未上诉。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 年8 月17 日向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划扣杨某某名下3418 元银行存款发给陈某某,2017年11月27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无法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

被告人杨某某名下建设银行账户自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于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间多次发生超过正常生活所需的存取款行为,而不履行启东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上海浦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2019年3月12日由被告人杨某某亲属代交执行款人民币380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启东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某使用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材料;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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