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务工,初中肄业,住中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袁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豫012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给付袁某某劳务报酬人民币54261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9年4月18日生效。
袁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告人杨某某送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督促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执行通知书所列义务。被告人杨某某拒绝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经查证,2019年5月24日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的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16950201000346056的账户有多次交易记录。其中,2019年5月28日存入人民币7万元,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支付给袁某某欠款人民币55000元,剩余款项袁某某自愿申请放弃。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2、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会永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中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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