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差欠租赁王某某车辆费用纠纷一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支付王某某24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月2%利率计算利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人杨某某未按照判决支付欠款,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王某某于2018年8月31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告人杨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杨某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8)川0504执125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告人杨某某所有的川******号长城牌汽车一辆,并于2019年2月20日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仍不将该车俩交至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扣押,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法执行。之后,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于2019年4月2日对杨某某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5月20日自行向王某某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3万元,王某某同意本案已执行完毕结案,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正才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0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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