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X,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务工,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市**县**乡**村****号,现住上海市**区**路****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21日由金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杨*、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木*艺**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人杨**在**县人民法院(2015)金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5)金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明知负有向申请执行人邓**履行还款的义务,且明显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在执行期间,故意骗取申请执行人邓**的同意,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删除,却未履行承诺还清欠款,反而在执行期间受让了上海**网络**有限公司20%的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的每月收入为1万多元,生活消费要用l万多元,也知晓其名下2284****8**4****75、6228****3**8****8**两个银行账户从2017年10月至今与上海**木*有限公司(其母亲伍**为公司老板)资金往来比较频繁,足以说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良好,有能力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而拒不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诉讼文书;2.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2015)*执字第**2、**3号**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反映、(2015)*执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2015)***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2015)***第1**号民事调解书、(2015)*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杨**两张**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对**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X
检察官助理:胡XX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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