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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21974********,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向马某某共计借款70万元,并自愿以其所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的房产向马某某作抵押担保,因房屋开发商原因,杨某某的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因此也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7月15日,杨某某将上述房产以42万元的总价卖与贾某某,贾某某先期共支付杨某某28万元后入住上述房屋,双方约定房产过户后付清余款。因杨某某逾期未向马某某偿还借款,马某某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下发支付令,由杨某某偿还马某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后杨某某未按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马某某于2018年1月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年1月11日,作出(2018)川0704执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22352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杨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隐藏其名下所有的车辆等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上述**小区**栋**单元**楼**号的房产时,在案外人贾某某未实际交付全部购房款,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上述住房时,故意向贾某某出具付清全房款的收款凭据,致使贾某某执行异议成立,导致执行程序终结。后马某某不服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经过诉讼,2019年9月27日最终查明贾某某未支付全部房屋价款之事实,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准许执行(2018)川0704执41号执行裁定书。2020年4月10日,上述房产已强制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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