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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5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惠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电泳厂,由被告人杨某某的男朋友邓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租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镇**路**手袋厂的一间厂房从事五金电泳业务。2018年3月23日,惠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被告人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厂没有购置废水无害化处理设备,电泳槽溢出的废水直排外环境。2019年8月21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在厂内排口及电泳槽溢出口分别采取了水样进行监测。据惠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该厂电泳槽溢出的废水所测项目中锌超标13.5倍、镍超标20.2倍、总铬超标46.8倍,达到“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杨某某得知工厂被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分局查封后,怕工人找其讨要拖欠的工资,更换了手机号码并藏匿起来。经惠州仲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被告人杨某某拖欠11名工人工资共计193951.5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6月28日,邓某某出面与工人协商,结清了拖欠的全部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所经营的工厂对外排放含镍、锌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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