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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系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曾丽,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62016********。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武侯区**路**号**栋**层**号注册成立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公司住所变更为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为蒲某某,股东为杨某某、蒲某某、杨某乙、高某某(均为杨某某代持股)等,2019年12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某某。杨某某为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其余股东均不参与公司经营。

因盲目扩张及加大广告宣传资金,自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无力支付432名工人的工资,共17769498.46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名下房产变卖100余万元,交由侄女魏某某管理,并未支付工人工资。同时为逃避支付义务,杨某某于同年12月25日与妻子李某某离婚,将大部分房产分割给李某某,债务全部由杨某某承担。2020年1月3日,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公司张贴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1月5日前支付所有员工工资。后因无法联系到杨某某,遂将案件移交到武侯区公安分局。同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按7.5%的比例支付拖欠工资,共1421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转移财产,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杨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莉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查封不动产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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