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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2月21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于同年3月1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 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筹划合伙经营莆田市城厢区**健身馆,在2018年1月健身馆正式营业时李某某、吴某乙退出经营,将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某和吴某甲,杨某某为该健身馆登记的经营者。后因经营不善,**健身馆共拖欠张某某等16名员工2018年6月至9月工资合计人民币65582.4元,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份左右离开莆田,并将手机关机,拒与员工联系,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8年10月9日,莆田市城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城厢区**健身馆发出《劳动监察大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附近被六盘水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同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委托其家属全部付清被拖欠的员工工资,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等4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人民币65582.4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8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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