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望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市顺城区**工程处**,住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2月24日以抚顺市顺城新天达建材装饰工程处的名义与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转包抚顺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新钢铁余热余压高效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煤气系统改造工程》的东、西部标段。合同签订后,杨某甲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期间,合同发包方已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给付杨某甲,但其仍拖欠工人工资未予给付。2018年10月,工人到抚顺市望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举报,要求杨某甲给付拖欠的工资。经抚顺市望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查后,先后于2019年8月26日、9月3日、9月9向杨某甲送达了《抚顺市劳动监察限整改指令书》、《抚顺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抚顺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杨某甲存在拖欠新钢铁余热余压高效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煤气系统改造工程(东部标段、西部标段)杨某丙等65名工人工资,共计308598元,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杨某甲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抚顺市劳动监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珺
检察官助理:孙丽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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