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街道**工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雷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承包雷山县2017年羊排异地生态移民扶贫搬迁工程项目二标段劳务,并招募王某某、杨某乙、韦某某、黄某某等民工进行劳动,在工程项目已完工、工程项目劳务费已全部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未将劳务费用于支付民工劳动报酬,而是将获得的劳务费转移用于购买鱼塘和支付其他债务,逃避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导致王某某、杨某乙、韦某某、黄某某等43名民工工资共计208952元被拖欠,经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6月18日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谢某某、杨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乙、韦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话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转移财产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 平
检察官助理 蒲林兰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起诉书捌份;
4.民事起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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