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昆明市晋宁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镇**村委**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以云南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上云南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同意杨某某用该公司的名称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合同上也没有盖云南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章,属于杨某某的个人行为)与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普河**小区建设工地保安服务协议,并招聘保安人员在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普河**小区建设工地进行保安服务工作。2017年3月6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终止合同,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2017年6月14日杨某某承诺,其与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安服务费已经全部付清。
杨某某的银行流水显示:农村信用社卡号:62101780020********,于2015年10月20日无折存现金20000元、10月23惠农卡放款存入20000元;农村信用社卡号:62319000200********,2015年12月24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20000元;农村信用社卡号:62319000200********,分别于2016年5月20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27506.65元、2016年3月2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3900元、2016年2月5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45000元、2016年2月4日段某某(云南安华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晋宁农村信用社网银个人行内转账存入10000元、2016年1月29日捌秋来(昆明展宏保安服务公司经理)工商银行跨行支付收款15000元、2016年9月19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25000元、2016年9月14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25000元、2016年7月25日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存入25000元。综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合计入账金额为236406.65元。
2019年7月24日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某送达了安人社监令决字(2019)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杨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前足额支付朱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5人的劳动报酬,杨某某未支付;2019年8月13日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杨某某送达了安人社令字(2019)第1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杨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前足额支付朱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杨某某未支付。
至今,杨某某仍拖欠其雇佣的朱某某、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甲5人的劳动报酬57400元,分别是李跃昌9500元,朱永福8000元(当时写的欠条为9500元,后来杨某某转账1500元,现在还欠8000元),2017年的一天,李某乙、顾某某、杨某甲来安宁市草铺街道猴子山找杨某某要工资,杨某某一人给了他们100元,现在还欠李某乙9400元,顾某某14600元,杨某某15900元。
经调查,杨某某现有晋宁区二街镇栗庙村委会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共计三层,面积约有36平方米,产权属杨某某所有,家庭人员3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清单、银行流水、欠条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朱永福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正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三卷,光碟柒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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