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中专文化,包工头。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住兰州新区**大道**段**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9年1月29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公司)中标了兰州新区甘肃省高度戒备监狱一标段项目工程。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挂靠兰州新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新区**公司)承包该项目劳务(包括周转材料)。2018年9月20日、10月26日,甘肃**公司向兰州新区**公司支付劳务费10万元、50万元。2018年10月,该项目主体框架完工。被告人杨某某支付23.62万元农民工工资后仍拖欠舒某某、曹某某等53名农民工工资85.793万元。2018年11月15日,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综合执法局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兰州新区秦川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11月19日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2018年11月16日,甘肃**公司向杨某某转账43.946万元,由综合执法局监督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剩余41.847万元杨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2018年12月21日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以兰州新区**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19年1月31日,杨某某妻子支付了拖欠的41.847万元农民工工资。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拥有房产两处,自有轿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成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雷伟民
助理检察员:刘 琼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州新区**大道**段**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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