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2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湾,案发前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工地。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组织工人负责太原市万柏林区**工程,工程总价人民币1187747元。工程甲方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已足额支付杨某某工程价款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支付黄某某等十七名工人工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杨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期限届满后,被告人杨某某仍然拒不支付工人工资。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人民币3436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太原市万柏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贾某某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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