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佛山三水区**镇某工厂宿舍,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向发包商巢湖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包了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花园一期二标工程项目, 双方约定由杨某甲雇人施工,发包商代发工人工资,随后杨某甲聘请了池某某、兰某某、杨某乙等多名工人施工。在工程完工后杨某甲和发包商因纠纷未能结算工程款,于2019年7月开始拖欠池某某、兰某某、杨某乙等24名工人工资,共人民币446998元。被告人杨某甲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至佛山等地,期间经劳动监察部门通告责令配合解决欠薪,公安机关多次传讯皆不到案。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被网上追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劳务分包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劳动监察部门相关文书等;2.证人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池某某、兰某某、杨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枫云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12张。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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