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于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251961********,汉族,初中文化,原****部**、北海市铁山港区**合作社**,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铁山港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村民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时任**村委党支部**的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合作社**。2018年4月,雷田村民合作社与**镇**村民合作社将各自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专项经费共计120万元合作用于养殖努比亚山羊项目,项目由**合作社负责日常管理。该笔款项120万元系由北海市财政局于2018年1月作为2018年北海市本级补助下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经费下拨到铁山港区,后由北海市铁山港区委组织部通过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政府划拨到**村村民合作社的银行账户。
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负责牵头实施**合作社努比亚山羊项目和管理上述专项经费的便利,陆续从**合作社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共计24.46万元,其中2.4663万元用于支付建羊舍红砖预付款等费用、0.1万元退回**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其余共计21.8937万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而未归还单位。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5月13日,杨某某及其家属陆续退还上述剩余款项21.8937万元,其中有13.4337万元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辨解;二、证人证言;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协助政府管理专项经费的工作中,利用其任****部**、**合作社**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3.4337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盛有
检察官助理陈碧秋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队**号;
2、侦查卷宗贰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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