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鞍山市铁东区*办事处*,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铁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负责*街道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辖区内3个自然村(*村、*村、*村)、4个社区(*社区、*社区、*社区、*社区)工作人员交给其的47名居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0800元予以挪用,挪用款被其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因杨某某挪用上述居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未及时为部分达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致使*街道辖区内部分达龄居民未能按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造成据居民直接经济损失4597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收款收据及银行凭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鞍山市机关事业单位招收新职工登记表、鞍山市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年度考核卡、照片及收据、微信转账记录、鞍山市政府、财政局、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文件、汇总名单、参保登记表、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明细及收据、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甲、常某某、闫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姜某乙、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楠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