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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潍坊市滨海区**镇**村原支部**、会计,户籍居住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路**号,现居住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街道**小区。2020年8月18日被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潍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潍坊市滨海区**街道**村会计期间,**村委安排其负责收取村民取暖费、卫生费以及售楼款。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取暖费、卫生费以及售楼款共计6482142.57元,其中用于从事营利活动5448812.49元,非法获利9608.12元;借给他人使用1033330.08元,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街道****村会计期间,利用收取村民取暖费和卫生费的职务便利,先后五次挪用取暖费和卫生费共计1877000元用于购买基金,非法获利5463.63元;

2、200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街道**村会计期间,利用收取村民取暖费和卫生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取暖费和卫生费共计1245390.08元借给他人使用,其中705150.08元挪用超三个月未还;

3、200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街道**村会计期间,利用收取售楼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售楼款共计328180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4、2010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街道**村会计期间,利用收取村民取暖费和卫生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取暖费和卫生费共计2317412.49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4144.49元;

5、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任**街道**村会计期间,利用收取售楼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售楼款共计1254400元用于其个人饭店运营、鱼塘投资等营利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主要证据: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杨某某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艳

2020年11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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