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教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路**号,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担任****并代管****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其所代管的********共计154.23万元,用于其在****有限公司的个人账户进行炒股,案发时尚有110.5499万元未归还。后杨某某与******学校、********学校等四家培训机构达成协议,通过由山东省*******代扣工资的方式还款,自2017年8月起至2019年9月,杨某某共计还款118251.14元,仍有987247.86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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