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居民,**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技术员兼出纳,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人,住蒙自市**寨出租屋。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系**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工程技术员,2018年4月起兼任公司出纳。2020年4月30日23时许,杨某某在蒙自市**寨出租屋内使用手机登陆“腾龙娱乐”平台,并进入娱乐平台“龙虎斗”游戏使用自己银行卡内存款充值赌博,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将存款全部输完后,利用其任公司出纳期间发现的转账财务管理漏洞,使用个人华硕笔记本电脑、手机,通过其保管的公司银行账户U盾修改款项支付流程,跳过总公司财务审核流程后,将公司账户上的人民币1026928.77元分四次转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随后杨某某将该资金用于“腾龙娱乐”赌博平台充值赌博。同日18时许,杨某某将资金全部输光后自觉无力偿还,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四张,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涉案财物华为手机一部、华硕电脑一台、U盾两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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