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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起诉前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应聘到永善县溪洛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负责永善县上半县务基、黄华、大兴、墨翰等乡镇和雷波片区的药品推销和收取药款交回公司。2014年10月1日,杨某某被公司聘为业务部经理,具体负责永善县务基、黄华、大兴、墨翰等乡镇和雷波片区的药品销售工作。每月各个网点将药款现金支付或者转账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取药款回来后交到公司财务处。

2013年至2018年间,因存在拖欠药款的情形,公司也未催促杨某某交款,2017年5月,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唐某某组织对销售的药款进行清理时,发现杨某某负责销售的网点已将大部分药款付给杨某某,而杨某某没有交回公司,经核对杨某某的销售药品和缴纳账务的款项后,发现杨某某未交回公司款项共计79.14945万元。2018年11月12日,永善县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杨某某上交公司资金3万元,剩余76余万元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证人唐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及辩解;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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