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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汉族,本科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重大项目部运营总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为天津市**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住所在武清区**工贸园内。2016年6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任该公司重大项目部运营总监,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6月私自挪用客户吕某某支付给公司的两笔货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司。

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杨某某现已将挪用的货款40万元归还公司,得到了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劳动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公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公司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楼**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社会调查委托函》1份、取保候审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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