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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负责该公司购买汽车和销售汽车的职务之便。多次以要购买汽车为由,让公司的人员将公司的购车款打入杨某某参加赌博时使用的账户内赌博使用;多次将该公司用于支付给卖车中介的钱,杨某某从卖车中介处要回后转入参加赌博时使用的账户内,或让卖车中介直接转入杨某某参加赌博时使用的账户内赌博使用;多次将购车客户缴纳的购车款转入杨某某参加赌博时使用的账户内赌博使用。

1、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要缴纳购车订金为由,通知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郝某某将他6217000130011******银行卡内的钱转入杨某某参与赌博时使用的李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杜某某等人银行卡内共计93万元,被杨某某用于赌博。

2、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卖车的中介谢某某,让谢某某将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给她的购车款共计55.67万元钱,转入杨某某赌博时使用的沙某某银行卡内,被杨某某用于赌博。

    3、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卖车的中介艾某某,让艾某某将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给他的购车款共计30万元钱,转入杨某某赌博时使用的沙某某、黄某某银行卡内,被杨某某用于赌博。

4、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通知卖车的中介巩某某将10万元转入杨某某控制的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其中9.8万元被杨某某赌博使用;2019年5月15日和5月17日,杨某某通知巩某某将26万元转入杨某某赌博时使用的苗某某银行卡内,杨某某用于赌博使用;2019年6月7日,杨某某通知巩某某将3万元转入杨某某赌博时使用的孙某某的银行卡内,被杨某某用于赌博。

5、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己操作她控制的支付宝,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给杨某某的购车款或购车定金转入杜某某的支付宝内共计49727元,被杨曦用于赌博。

6、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自己操作她控制的张某某中信银行卡,多次将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用于购车的共计81.99万元钱,转入杨某某赌博时使用的李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银行卡内,被杨某某用于赌博。

7、2019年7月26日至7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让购车客户任某某将20万元购车款转入她控制的赵某某银行卡,后其中的98400元被杨某某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营业执照、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牟默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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