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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店职工,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号,现住隆回县**镇**街。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超市**店收银科长的职务,挪用***超市**店资金256335.30元,用于手机上打“贵阳麻将”进行赌博。

1.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超市****店收银科长的职务,挪用***超市****店收银备用金人民币35568.3元;

2.2018年7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超市****店收银科长的职务,挪用***超市****店收银款人民币220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书、谅解书、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步步昇**店收银日报表、借据、财务结算凭证、**店营业款表、银行明细账、隆回县***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岗位特别安排协定书、现金发放工资明细表、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5.杨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湖南**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专项鉴定意见书一份;

4.证人名单:罗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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