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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14〕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家住景东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景东县**镇**村**组以806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孔某某购买了本田SDH-15型红色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系2014年1月12日下午,失主李某某(徐某某丈夫)停放在景东县**镇**新村**号家外面被孔某某盗窃的摩托车。经景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徐某某被盗的本田SDH150-15型红色摩托车价值727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鉴定意见书、孔某某辨认现场笔录、孔某某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增香

2014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景东县**镇**村**组家中

2.本案证据材料1册和起诉书10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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