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完毕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雄县**村自家老院内,使用孟某某盗接华北油田的天然气生产塑料颗粒。2005年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孟某某搬入**村北飞龙养鸡场内、使用孟某某盗接的天然气生产塑料颗粒。2007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搬回**村自家新院内,使用孟根柱盗接的天然气生产塑料颗粒至直2012年。杨某某在使用孟某某盗接的天然气期间,总共支付给孟某某人民币8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实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颖
附:1.被告人现在雄县**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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