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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65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完毕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雄县**村自家老院内,使用孟某某盗接华北油田的天然气生产塑料颗粒。2005年秋,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孟某某搬入**村北飞龙养鸡场内、使用孟某某盗接的天然气生产塑料颗粒。2007年初,被告人杨某某搬回**村自家新院内,使用孟根柱盗接的天然气生产塑料颗粒至直2012年。杨某某在使用孟某某盗接的天然气期间,总共支付给孟某某人民币85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实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酌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颖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雄县**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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