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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9日,梧州市人民政府将长洲**轴线至*县**河段列为禁采河段。2016年至2018年10月间,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述河段为禁采河砂区域的情况下,合谋组织人员在上述河段盗采河砂。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陈某某盗采河砂情况下,仍在梧州市龙圩区**镇**村对出河段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河砂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翔

2020年722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97759****。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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