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6********,侗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现住址贵州省黎平县**小区“**装饰”旁*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7月4日被贵州省黎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7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胜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害人韦某某在新乡市卫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用手机登录“Uki”聊天软件,凌晨4时23分许,韦某某与一个昵称:“算**”(账号:3750******)的人发信息聊天,之后双方在QQ上视频裸聊,大约持续20多秒对方就挂断视频,随后对方以手里有韦某某自慰的视频进行要挟,对其进行敲诈勒索,韦某某共给对方转账9880元。该笔赃款汇入户名李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324070********账户中。该银行卡为被告人杨某某从李某某手中购买,并将该银行卡信息发给杨某某,收取裸聊敲诈的赃款后,杨某某将该赃款提现后转账给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600元。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于2020年7月8日退赔被害人韦某某9880元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扣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到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曾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钮 娜
检察官助理:李云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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