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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2000********,汉族,高中文化,威海市**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市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华为“电源改装交流群”QQ群得知李某某(男、未满16周岁、身份证号:4103052006********)有整流模块,后两人取得联系,最终谈定杨某某以每块100元从李某某处购买。李某某发现销售模块有利可图,便开始多次盗窃模块,自2019年7月10日至10月17日期间,李某某多次独自或伙同张某某(男、未满16周岁、身份证号:4103052007********)到洛阳市涧西区、高新区中国铁塔河南分公司洛阳分公司基站内,盗窃基站内华为整流模块共计64块(华为4850G 63块、华为4850N 1块)。盗窃后以每个100至150元价格不等快递发货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到货验证无误后,通过个人支付宝向李某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账户名:***,李某某母亲)支付货款。自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从李某某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华为电源模块62块,双方支付宝收付款记录20余次。后被告人杨某某将部分电源模块转卖,收益8000余元,剩余电源模块用于自己拆卸研究。后经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每块整流模块价值480元,62块共计价值29760元人民币。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还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10块整流模块,退赔其余52块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齐河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情况说明各一份,到案经过、报案材料、德邦快递快递单复印件、被告人杨某某微信截图及与李某某聊天截图、咸鱼账号截图及交易记录、通信基站模块及PTN风扇丢失情况说明及PTN风扇丢失明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证明、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张某甲、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存   李记飞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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