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二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让郭某某去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向郭某某承诺以每张银行卡200元的价格收买银行卡,郭某某从工商银行等网点办理6张银行卡后交给杨某某,杨某某微信转账给郭某某200元。2019年8月29日,尉氏县公安局从杨某某处扣押郭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尉氏县交警队对面和谐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证实杨某某身份年龄情况;尉氏县公安局小陈派出所出具到案情况证明杨某某到案情况;扣押清单证明被扣物品情况;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转账情况;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微信名“今夜不再寂寞”的男子收买银行卡的事实;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明其从郭某某处收买银行卡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田文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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