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七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街道**路*号。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于1991年12月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吴建军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5月23日至2020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向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2万元收买徐某丙(男,2016年**月**日出生)。后经查明,徐某丙系黄某某向徐某甲、徐某乙(均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万元收买。被告人杨某某收买徐某丙后将其取名为杨某,在抚养徐某丙过程中未伤害、虐待,未阻碍公安机关对徐某丙的解救。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徐某丙交由晋江市育婴院临时照料。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晋江市**村**栋**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物证:扣押清单、笔录;
1.书证:侦破、抓获经过,徐某丙的出生医学证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村*栋*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份;
3.证人名单二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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