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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放火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0********,初中文化程度,汉族,出生地:广西百色市,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百色市**区******村******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工作原因对供职公司广州市****有限公司有积怨,遂携带老虎钳、安全帽、打火机等工具来到广州市黄埔区**街**路****村口附近广州市****有限公司停放的一辆粤AA****中型厢式货车旁边,使用老虎钳把粤AA****中型厢式货车油箱底下的螺丝打开,将油箱内的柴油放出,同时将一件别人丢弃的衣服扔到油箱下面,让衣服染上柴油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衣服点燃,等火烧起来后马上逃离现场。

经群众报警后,广州市永和街救援站消防队员赶到后将火势扑灭。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造成广州市****有限公司粤AA****中型厢式货车被火烧坏,不能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报告;6.视听资料;7.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穗埔检刑量建〔2020〕4号《量刑建议书》3份。

5. 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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