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瑛、刘卫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其丈夫游某某的住所位于新化县**街道**学校附近的一栋居民楼**楼。2019年8月21日晚22时许,杨某某与游某某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杨某某愤怒之下进入靠近厕所的次卧,用床上的打火机点燃了衣柜中的一件小孩衣服用以解气,随后关上次卧门又来到客厅与游某某争吵,随后带着小孩离开了家。杨某某离开后不久,次卧被点燃的衣服导致火势蔓延至四楼肖某某家,最终火势在游某某报警后被消防部门扑灭。经统计,该场大火造成游某某家经济损失约7000余元,造成肖某某家损失约477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杨某某的家属在立案后赔偿了相应经济损失,被害人游某某、肖某某均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游某某、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凌
检察官助理:谢新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电话1311732****);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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