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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放火案)_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43********,苗族,文盲,贵州省台江县户籍地址台江县**镇**村**组现住凯里市开发区**房**栋**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放火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丙等户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杨某某因对调处结果不满意,由此一直怀恨在心,便产生报复杨某丙的犯意。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先购买老鼠药和小笼包,将老鼠药放入小笼包内。2020年11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被害人杨某丙家房屋附近,将事先准备好装有老鼠药的包子扔给杨某丙家的狗吃,狗吃了包子后停止了吠叫。杨昌生随即到路边一稻田内抱了一捆干稻草,将稻草堆放在杨某丙家木房子的厨房门角处,使用打火机将稻草点燃,见稻草燃起来后离开现场。因房子起火,被害人杨某丙被自家养的蜜蜂吵醒,杨某丙起床查看蜜蜂时发现自家房屋起火,及时将火扑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了报复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永棋

                                               检察官助理 蒙继芬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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