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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放火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期限届满,于2020年11月14日解除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能够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散步至千佛岩村大山子下水井岩坡处,看见自己欲出售的树木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砍断便心生不满,遂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路边四处草丛树木点燃,并放任火势发展,严重危害了附近住户的安全,村干部发现后及时组织村民将火扑灭。经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烧毁林地面积226.6平方米。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1年1月25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8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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