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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晋江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段时,撞到被害人林某丙拿在手上的垃圾桶。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林某甲致其多处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甲上唇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面部、双眼眶部、左颈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7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后向处警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林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

6.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甲对被告人杨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影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还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多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明芬

检察官助理:曾崇文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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